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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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中華詩詞學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0年6月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華詩詞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poetry society  縮寫:c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詩詞組織、詩詞創(chuàng)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fā)揚中華詩詞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繁榮詩詞創(chuàng)作、吟唱、吟誦,開展詩學研究,使之與當代社會相適應、與現(xiàn)代文明相協(xié)調,保持民族性,體現(xiàn)時代性,按照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團結、引領全體會員和廣大詩詞愛好者開創(chuàng)社會主義時代中華詩詞新紀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yè)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xié)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西城區(qū)太平橋大街4號9層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yè)務范圍:

  (一) 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yǎng),實施精品戰(zhàn)略,不斷提高詩詞創(chuàng)作和理論研究水平;重視、支持群眾性詩詞活動的開展,積極創(chuàng)建全國詩詞之市、詩詞之鄉(xiāng)、詩教先進單位;加強與相關社團的聯(lián)系,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yǎng)詩詞人才,促進詩詞的普及與提高。

  (二)依照有關規(guī)定,編輯出版會刊《中華詩詞》雜志,開辦官方網(wǎng)站“中華詩詞學會網(wǎng)”,編著各種詩詞著作和叢書。

  (三)積極開展有關詩詞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會、吟唱會、詩詞講座、培訓班、詩書畫展、詩詞學術研討交流會等,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詩詞比賽評獎等。

  (四)努力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詩詞界的聯(lián)系,積極開展海外地區(qū)及國際間詩詞界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yè)務(行業(yè)、學科)領域內(nèi)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jīng)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經(jīng)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chǎn)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nèi)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chǎn)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shù)不超過理事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yè)務領域內(nèi)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jīng)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受會長委托,經(jīng)理事會同意,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常務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處理學會日常工作,會長不在位時,代理會長工作。

  副會長按照分工,協(xié)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chǎn)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jīng)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nèi)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jīng)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chǎn)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chǎn)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chǎn)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shù)姆绞接枰怨肌?/p>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chǎn),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jīng)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nèi),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chǎn)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jīng)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chǎn),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jīng)2010年6月2日3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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