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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瀾和郭沫若是如何隱秘交鋒的?
來源:《文史哲》 | 李孝遷  2023年03月03日08:58

原標題:范文瀾與郭沫若的隱秘論辯——以西周社會性質為中心

范文瀾和郭沫若是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發(fā)展史上的兩位巨擘。范主張西周封建論,郭堅持西周奴隸說,他們的學術分歧在史學界眾所周知。從1940年開始,他們就有過學術商榷,進入1950年代,彼此交鋒更為頻繁,互有影響。然而,范郭的論著多采取隱匿的論述方式,又經多次刪改,使雙方原本存在或明或暗的呼應文字,變得更加隱晦曲折,不易建立起關聯,似乎他們只是各自平行地發(fā)表觀點,沒有往復論辯。既有研究也有意無意間凸顯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家群體的“和諧”面相,淡化或遮蔽他們之間同樣存在論爭、分歧、爭勝,乃至摻雜意氣成分。這不利于推進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

研究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家,準確理解論著中“說了什么”固然重要,而“為什么這樣說”,尤其范文瀾論著前后多次修改,意欲何為,進一步探究這些問題似更為緊要,過去對此關注不夠。而若欲解答這些問題,重建史家間潛在的對話、較量和論辯的語境,不失為把握言說意圖的一條可行路徑。本文無意評判范郭學術觀點的正誤,而是通過比較范郭各種論著的學術觀點、具體論述、細微修改,結合新發(fā)現的范郭未刊書信手稿,揭示他們在字里行間“你來我往”的隱微對話,動態(tài)展現兩人論述古史分期問題的互競辯難的進程,希望對他們“何以如此言說”有更進一層的認識。需要強調的是,本文雖聚焦于重建范郭的學術對話,但他們論著中的潛在對話者并不限于彼此,而是面向整個學術界的。

一、由顯入隱:《十批判書》前后

范文瀾與郭沫若的學術交集始于1940年范文瀾《關于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一文。1930年郭沫若出版《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對中國古史研究產生了巨大影響。1940年范文瀾初到延安,即發(fā)表《關于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這是他唯一一篇公開與郭商榷之文。他利用新接觸到的權威理論《聯共黨史》第四章第二節(jié)《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斯大林,1938年),作為正誤標準。郭著《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提出殷代是氏族社會,西周是奴隸社會,“我黨歷史學者吳玉章”主張殷代是奴隸社會,西周是封建社會。范氏批評前者而支持后者。

范文瀾先稱道郭是“世界著名的考證家和歷史學家,他用唯物史觀的方法來研究中國古代歷史,其功甚偉,其影響亦甚大”,爾后提出具體的商榷意見。關于殷代社會,范氏經論證得出:“《聯共黨史簡明教程》指出奴隸社會基本的條件,考之殷代盤庚以后,無不備具,因此我們可以判定殷代是奴隸社會。”至于西周社會,他認為“西周已開始封建社會。當然,氏族社會、奴隸社會的殘余保留還是很多,但這些殘余之能保留下來,只是由于傳統及惰性力,不能再有所發(fā)展了。我們不應該誤認殘余為這個社會的本質,而忽視新因素的向前發(fā)展”。范還指出郭以《公劉》篇“取厲取鍛”推論西周已有鐵器,“是不甚有力量的”。對于郭氏把古公描寫成一個穴居野處的野蠻人,騎著馬走到岐山之下,嫁給姜女酋長作丈夫,范氏以為東周人還不知道騎馬,“這未免近于文學而疏于考證”。范文最初發(fā)表在延安《中國文化》,同年轉載于重慶中共機關刊物《群眾》,郭應該了解范的批評。此后,除了1951年郭氏《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點名與范論辯之外,他們不再公開商榷,默契地轉向以隱秘的方式在論著中不時向對方喊話。這種“玩法”,局外人或摸不著頭緒,但當事人則能心領神會。

1944年郭沫若《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下稱《自我批判》)對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下稱《簡編》)有所批駁,可視為對當初范批評的一種回應。《自我批判》一文,矛頭雖主要指向呂振羽和翦伯贊,但也包括范文瀾。郭沫若解釋“共和行政”:

共和是共伯名和,這由古本《竹書紀年》《莊子》《呂氏春秋》等書表示得很明白,但被《史記》誤為周召二公共和而治。近時的新史學家也還有根據《史記》為說的,我要請這樣的朋友讀讀朱右曾、王國維的關于《竹書紀年》的研究。

呂翦對此的認識與郭一致,唯范氏《簡編》依據《史記》謂:“周公、召公共同執(zhí)行國政,號稱共和?!惫峡谥械摹敖鼤r的新史學家”“這樣的朋友”,指的是范文瀾。對于郭指控的“硬傷”,范并不以為誤,《簡編》訂正本(1948年)和修訂本(歷年版本)一直堅信《史記》的觀點。1953年范在《簡編》修訂本第一編始作自我辯護:“《竹書紀年》采戰(zhàn)國游士的寓言,訛稱共和是‘共伯和干(奪)王位’?!瓚?zhàn)國游士捕風捉影,隨意附會,如《莊子》說堯讓天下于許由,許由不受之類,信口說來,不負責任,《竹書紀年》卻誤信寓言為真事,后人又誤信《紀年》的誤記為真史,一誤再誤,大概都是為了好奇的緣故?!狈妒纤摬⒎菬o的放矢,正是答復郭氏對他的批評。

郭沫若《自我批判》指出同道所犯的錯誤,如誤讀“弇奴”“歸矛”“帚侄”“臣在斗”“寇周”等,翦伯贊和呂振羽皆相沿不改。相較而言,范文瀾在根本觀點如西周封建論及其相關論證上雖與郭氏立異,但在某些細節(jié)尤其他不擅長的卜辭、金文釋讀方面,他的態(tài)度比翦呂二氏積極,愿意采納郭的少許批評,這從《簡編》訂正本“刪”和“增”的文字中可尋暗痕?!蹲晕遗小分赋觯?/p>

周人雖以農神后稷為祖,只表示他們尊重農業(yè),并不能作為農業(yè)十分發(fā)展的根據。周人的周字是古初的琱字,《函皇父簋》周?一件作琱?,便是明證。字象平板上有點線的琱畫,金文畫字下體從周,也就是象征一只手執(zhí)刀筆在琱刻點線。有人以古周字和田字相近(古文周或省口,而于田字形的空白中各加一點),以為是象周人的農田種植,那也完全是臆說。

郭氏口中的臆說者是呂振羽。呂氏曾說:“中國文字的田字,甲文和金文均作圖片,周字做圖片,《詩》亦有‘中田有廬,疆場有瓜’的記載。前者均極似村落公社的土地的區(qū)劃形成式,后者則極似公社的一幅構想圖。要是曾有這種公社的存在過,則其后來的類似井田的莊園的組織,便十分有其存在的可能。幸而金文中還給我們留下一些材料?!薄兑笾軙r代的中國社會》又重申“周”字和“田”字的甲文和金文的象形。此外,1931年郭著《甲骨文字研究》“釋寇”篇,謂“毀人宗廟為寇,遷人重器亦必為寇?!嘀^此乃殷人之寇字?!鶠榭苤苤拢梢姷垡乙郧耙笾芤囵堄薪簧妗?。“寇周”意為征伐、討伐周人,被呂振羽、翦伯贊借題發(fā)揮。然而,郭在《自我批判》突然改口,謂“寇”實為“聘”,其義正相反,商周為友好關系,“我自己要承認我的冒昧,一開始便把路引錯了”。郭的批評未必包括范氏,但《簡編》訂正本刪除延安版“甲骨文周字象田里有米的形狀,殷王屢派兵去寇盜,足見他不是窮國”這句話,與郭氏《自我批判》相關論述當有因應關系。

《簡編》訂正本修改“墨子及墨家”一節(jié),與郭沫若《墨子的思想》《孔墨的批判》有直接關聯。郭氏從未改變1923年以來的“非墨”觀點。《墨子的思想》指出:“墨子始終是一位宗教家,他的思想充分的帶有反動性……像他那樣滿嘴的王公大人,一腦袋的鬼神上帝,極端專制、極端保守的宗教思想家,我真不知道何以竟能成為了‘工農革命的代表’?!薄犊啄呐小酚滞闯猓骸暗f墨子是奴隸解放者,是農工革命的前驅,是古代的鮑爾塞維克,雖然明顯地不是出于‘偏惡’,然而只是把黑臉張飛涂成了紅臉關羽,不僅依然在涂著臉譜,而且涂錯了臉譜?!?940年代左翼史學界揚墨者居多,郭沫若的打擊面甚廣,不見得針對范著,但他的批評讓范意識到原先論述或有不妥?!逗喚帯费影舶嬲f:“墨家的政治目標,要改善人民生活,每個人都得工作,都得飽食暖衣,更進而得富裕的生活。……那時候如果墨家得到政治上的解放,也許中國社會要提前改變它的性質?!边@里所描述的正是原始共產社會的面貌?!逗喚帯酚喺静辉侔涯铀枷氡雀匠晒糯墓伯a主義,刪除了這段文字,還將“代表下層社會農工奴隸要求政治解放”中的“政治解放”改為“改善自己的社會地位”,并刪除“墨子知道壓抑最下層的庶人,不團結是不能希望解放的”,降低了墨子的政治覺悟。此外,《簡編》訂正本增添了對墨子思想的負面論述,如墨子主張“兼愛”,反對戰(zhàn)爭,反對奢侈浪費,表現了庶民當時的要求,“但是兼相愛、交相利的學說,實際上是叫庶民片面的去愛王公大人”,這正是郭氏獨有的見解,即“所謂‘兼愛’豈不就是偏愛”。

二、圍繞《關于〈中國通史簡編〉》的論爭

1949年,重慶和延安左翼史學界的兩大領袖郭沫若、范文瀾終于在北京聚首,共事于中國科學院,前者擔任院長,后者系該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所長。郭氏初識范文瀾印象頗佳,稱贊對方“為人極通達而有操守,確是一難遇之通人”。1950-1960年代,范郭二氏重啟交鋒,引發(fā)古史分期問題大討論,起點是1949年底參加過殷墟發(fā)掘的郭寶鈞在中國科學院成立之初的一次座談會上的講話(報告殷代殉葬)。郭沫若在場,當時便認為這是殷代奴隸社會的絕好證據,勸郭寶鈞寫出來。1950年1月29日,郭寶鈞書面答復郭沫若詢問殷代殉葬的實況,3月19日又以《記殷周殉人之史實》為題,發(fā)表在《光明日報》。郭寶鈞說:“年前在討論席上,偶談及此,曾承古史學家注意,函索紀錄,當時就追憶所及,參以友人石璋如先生所記,友人梁思永先生所談,撮要裁答,函稿尚存。茲再抽暇取舊稿錄副刊布,以供古史學家參考指正,推斷敬俟卓識,史實止于遺存?!?月21日郭沫若在《光明日報》發(fā)表《讀了〈記殷周殉人之史實〉》,堅信“這一段史實正說明殷代是奴隸社會”。

不過,郭寶鈞還順帶說到周代殉葬情形:

殷代而后,此風稍戢?!瓋芍苣乖岚l(fā)掘,所見只此六人,較之殷代,所差遠甚。

郭沫若對此判斷相當不滿,批評郭寶鈞“缺乏馬列主義的掌握”,“從舊史學的束縛中并未得到充分的解脫。因此,他雖然抱著一大堆奴隸社會的材料,卻不敢下出奴隸社會的判斷。反過來,僅靠著一小撮單位不同的材料,卻又下出殷周不同的大判斷來了”。4月26日郭沫若在《光明日報》發(fā)表《蜥蜴的殘夢——〈十批判書〉改版書后》,再次嘲諷“以前搞田野考古的人大抵缺乏社會發(fā)展史的智識”,“捧著金飯碗討飯”。他擔心“這樣輕易的判斷還可能使不假思索的人下出更進一步的輕易的判斷,便是殷代是奴隸社會,而周代則不是。這個關系卻可不小”。郭氏確有先見之明,果不其然,稍后范文瀾、榮孟源就據此表示商周社會制度的不同。

1950年4月26日,郭沫若在北京大學演講“中國奴隸社會”,又舉證郭寶鈞《記殷周殉人的史實》,作為殷代是奴隸社會的“直接的材料”。至于周代是不是奴隸社會?郭沫若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因材料被湮沒,或被歪曲,要糾正過來是不容易的,必須根據地下發(fā)掘出來的材料來證明”。

范文瀾對史學界討論殷代殉葬和郭沫若北大演講應有所關注,1951年春,他借在華北局檢討《簡編》之機,主動向郭沫若隔空喊話,重申從西周起到秦統一為“初期的封建社會”,而不是奴隸社會。西周為什么是封建社會?范文瀾說:

今天不是專講這個題目,無須多說,這里只說一點最簡單的理由:根據地下發(fā)掘,商朝社會里階級極顯著的存在著,這是斷定商朝決非原始公社的有力證據。貴族死后要用大量財寶和大批人殉葬?!劣谥艹瘎t截然不同,考古學者發(fā)掘了一百五六十個周墓,僅僅發(fā)現三個墓葬里共有六個殉葬人?!膛c周是前后接連的朝代,但殉葬就有這樣的變革,這是什么緣故呢?我以為奴隸制度與封建制度的消息就在于此。

范氏也發(fā)現郭寶鈞講殷周殉葬不同,有利于西周封建論者,遂成為他口中“最簡單的理由”之一。范氏關于周代殉葬的信息——“考古學者發(fā)掘了一百五六十個周墓,僅僅發(fā)現三個墓葬里共有六個殉葬人”——系由何處得知呢?在范氏演講稿發(fā)表之前,它沒有出現在公開的出版物上,也不是源于《記殷周殉人之史實》。如果比對稍后郭寶鈞《發(fā)掘中所見的周代殉葬情形——一封給郭沫若先生的信》中“百五十五墓,遇殉者六人”云云,可倒推范氏應在檢討《簡編》前已從郭寶鈞處獲悉。

值得注意的是,范文瀾在自我檢討之余,用相當大的篇幅為西周封建論辯護,且不點名地批評了郭:

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的歷史學者,其基本論據建立在“重要生產工具,以農業(yè)而言便是土地”這個原則上面,依據《聯共黨史》所昭示,土地與生產工具同列于生產資料之內,土地不能當作生產工具。所以用“土地并非私有”來判斷生產工具私有的不存在,因而得出西周仍是奴隸社會的結論,似乎是值得考慮的。

又略帶譏諷地說:

列寧《論國家》中說:“剝削形式的變換,把奴隸制度的國家轉化為封建制度的國家,這是有極大重要性的?!绷袑庍@樣深刻的指示,某些歷史學者熟視無睹,絕不理睬,對構成生產力最重要的因素——勞動的人們也擱置一旁,不在話下,一味企圖用一塊鐵、一把犁、一頭牛來解決古代歷史問題,真是太簡單太機械了。

范文最初發(fā)表在《新建設》第4卷第2期(1951年5月1日),被《人民教育》(第3卷第2期,1951年6月1日)和《新華月報》第4卷第2期(1951年6月25日)全文轉載,但上引這段譏諷文字被刪去了。

關于這篇演講稿形成的背景,范文瀾在給《新建設》常務編輯委員陶大鏞信中有所說明。1951年3月31日,范給陶的一封信寫道:

我的自我批評稿到現在收回的指教信還很少,一時恐怕出不來。那是一篇正式自我批評的文字,需要在《人民日報》上登載。這一篇是我在華北局的講演稿,比起前一篇來是非正式的,是我個人的思想,有錯誤該我一人負責。現在送給您看看,是否可能在《新建設》發(fā)表。因為好多人(甚至山西、南方來信問自我批評何時發(fā)表)知道我要自我批評,都想看看,似乎可以先發(fā)表一篇非正式的。此稿系華北局同志整理,是否請您問問華北局是否同意。我對此稿發(fā)表還是不發(fā)表,把握不定,希望您仔細考慮,和熟悉出版規(guī)矩的同志商量商量,替《新建設》也替我個人考慮發(fā)表是否合式。將此稿提早寄給您,就是希望您有較多時間考慮它。

范所謂“自我批評稿”是針對舊本《簡編》的檢討,有兩種手稿:第一種原擬題目為“反動的《中國通史簡編》”,后改為“反馬克思主義的《中國通史簡編》”,最后改為“割裂歷史的《中國通史簡編》”;第二種題為“關于《中國通史簡編》的檢討”。時任中宣部部長陸定一看過第二種,并略作修改,建議范氏“如果能在文章中把你的通史‘光明面’也提出一些,或者寫在后頭,則可以更為完備些”。第一種手稿就是范信中所提及的“一篇正式自我批評的文字”,也是他在講話稿中提到的,“我要寫一篇《自我檢討》,希望發(fā)表出來,以便讓大家知道這并不是中國通史的‘定本’”,計劃在《人民日報》發(fā)表,但此篇檢討最后并未正式刊出;第二種手稿是范信中說的華北局演講稿,范接受了陸定一的意見,文末第二段確實補充了“古代歷史的光明面”的論述。

范文瀾主動把第二種手稿投給《新建設》,編輯部對文稿有所改動,又將修改稿反饋給作者審定。4月17日范給陶大鏞回信:“胡繩同志把我的錯誤,似乎減輕得太多了,但我應尊重他的意見。稿中談到西周封建問題,本不應占這樣大的篇幅,因為有人(不同主張的人)在某些地方,說范文瀾因主張西周封建,受了批評,要自我檢討,所以我想趁這機會約略提一提,但占篇幅不知不覺多了些?!贝诵磐嘎读藘煞矫嬗嵪ⅲ浩湟?,范文瀾對于胡繩的刪改并不滿意。他在胡繩修改過的文稿基礎上,恢復部分被刪文字,如上引譏諷郭的一段文字,又將此稿發(fā)表于中國科學院院刊《科學通報》第2卷第6期(1951年6月)。范氏此舉的意圖,明顯就是要讓郭看到這段文字。其二,范的講話稿突兀地展開討論西周為什么是封建社會,是為了回應“有人”散布謠言,他等不及正式檢討的定稿,先發(fā)表講話稿,也是出于辟謠的考慮。范沒有明說傳謠者是誰,但從他文中刻意針對郭氏來看,此事或與郭有關。

郭沫若很快就看到了范氏《關于〈中國通史簡編〉》一文,不僅《新建設》,且《人民教育》《科學通報》上的范文,他也細讀過。1951年6月17日,郭寫了《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一文,投給《新建設》,回應范的不點名批評。陶大鏞收到郭文后,即轉發(fā)范,6月19日范回復陶:

大鏞同志:

郭先生的文章,我同意登載,因為不登載,似乎有不讓郭先生發(fā)言之嫌。但既登載后,我自應遵郭先生之命:“等待著嚴格的批評”,提出商榷之意見,一定要說到郭先生《十批判書》中《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評》最基本的一點郭先生指出這是“中心問題”,即把土地當作生產工具,因而得出農民沒有土地即沒有生產工具,所以農民是奴隸。這種說法是不合常識的。我曾在發(fā)表的那篇文中暗示了這一點,此次郭先生沒有提到這一點,而這一點正是郭先生主張的“中心問題”。其他殉葬墨子說的是把秦殉葬擴大為一般,一百五六十個周墓不能說其中都是庶人之墓(除了三個以外)。一種制度必有殘余,不能說周一個也不殉葬了?!对娊洝肺艺f《周頌》是西周初年詩,無人懷疑過,不是說其他的詩,也沒有說大小《雅》是西周初年詩。等即使都照郭先生所說完全對的話,都還不是“中心問題”。如果那樣正式提出來,我想,對郭先生是不利的。如果我被駁倒了,那是無所謂的,如果郭先生被駁得不利,是不是會引起其他枝節(jié)呢?這點請您和胡繩同志考慮。致

敬禮!

范文瀾 十九日

6月20日郭又補充一些內容,當天陶就收到郭的《補記》。同日,陶一方面火速把郭的《補記》發(fā)給范,范當天即回復:“西周問題索性展開討論,得出比較一致的見解,雖與今天無關,但前天的懸案能解決也是有用的,所謂‘火氣’處不改也無所謂,因為在爭論時,決不會因‘火氣’引起‘火氣’。不過改去當然更好?!绷矸矫嫣沼众s快給胡繩寫信:“關于郭老的稿子,我認為這期還是讓它發(fā)表出來。文章寫得有些‘火氣’,似可改一些字眼,你看如何?范老看過了,給我一信,囑我再同你商定。如果你覺得可以發(fā)表,是否仍可放在‘學術討論’欄內?因為郭老寫這篇東西,完全是‘商討’的,我這樣做,他不致責怪,同時,這樣對范老也說得過去,你看如何?懇再指示,以便遵行。今將郭老原文和范老的信,一并附上?!辈⒁蠛K“如可能,敬懇于今天(廿日)下午四—五點將郭稿送還,我們還來得及送印刷廠”。但至晚上八點胡繩才收到陶信,故沒有按時送還郭文。胡繩一開始主張對郭文“不要給做什么修改”,但為慎重起見,他還是改動了幾處,讓陶發(fā)給郭過目,并提出把郭文放在“學術討論”欄目不妥。6月23日,郭給陶回信:“拙稿多經過朋友們看看是應該的。胡繩兄的刪改,我完全同意。清樣如能給我看看最好。”

郭氏《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一文,針對范文所涉及的殉葬和《詩經》征引兩個問題提出不同意見。范文瀾引征《聯共黨史》第四章第二節(jié)《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有關奴隸與農奴的規(guī)定,據此判定商朝殉葬和作祭品的人是奴隸,周朝廢除用人殉葬和用人作祭品,因為農奴不能隨意屠殺。在范文瀾向郭氏問難之前,王毓銓因見到1950年3月群益出版社出版的《十批判書》訂正本,于1950年6月10日撰寫《周代不是奴隸社會》,也向郭氏提出商榷意見。有趣的是,王毓銓與范文瀾一樣,也注意到斯大林《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關于奴隸與農奴的經典定義,謂之“最明晰、最扼要、最中肯”。范文發(fā)表在前,王文發(fā)表在后,故郭氏先回應范。郭沫若指出范引《聯共黨史》的規(guī)定,以能自由屠殺與否來判定奴隸與農奴,“那規(guī)定是正確的,但范先生的運用卻不很正確。把視野專一放在人殉問題上,認為‘奴隸制度與封建制度的消息就在于此’,這應該是一種偏差吧?奴隸制度是最殘酷的一種制度,封建制度要比它仁慈得多。假如周秦確是初期封建社會,那么當然的結論是周比商仁慈,秦比周更仁慈了。事實是這樣嗎?除開人殉制度之外,我可以舉出幾個殘酷的例子?!@些所屠殺的俘虜雖然不是奴隸,可以說是奴隸的前身。此外,專殺奴隸的事,直到漢武帝時都還存在。……要說西周初年便已經廢除了,那是說不過去的。我們是以辯證唯物主義來研究歷史的人,要從全面來看問題,從發(fā)展來看問題,才能夠得到正當的結論”。7月8日,郭氏在答復王毓銓的文章中再次談到斯大林的說法,指出“王先生(其他的先生們也同樣)從這里看到了有‘能屠殺’與‘不能屠殺’的不同,但卻看脫了另外一點重要的區(qū)別,便是同一能‘賣買’,而在一邊是“當作牲畜”,一邊不是。這就是我所注意到的斯大林的說法是最有分寸的地方”。括號里的“其他的先生們”,郭氏其實主要暗指范文瀾。

此前,郭在北大演講“中國奴隸社會”并沒有引據斯大林的說法,后受范文瀾、王毓銓的暗示,他“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在反駁王毓銓的文章中以斯大林的論述為標準,舉證說明周代的生產者可以屠殺,也可以當作牲畜來賣買,故周代的生產者是奴隸。1952年2月17日,郭氏寫《奴隸制時代》一文,“為了避免混淆”,又引征斯大林的說法,結論是:“在這樣的認識上來看問題時,夏殷周三代的生產方式是只能是奴隸占有制度?!惫洗伺e似有與范唱對臺戲的意味。范氏也不示弱,1954年版《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再次引用斯大林的話,添加了一句“不切實根據這個定義,所說便缺乏可靠性”。這恐怕是有的放矢之言,批評對象或是郭氏。接著,范氏針鋒相對地說:“我們看商周兩朝統治者對生產工作者的所有制的不同,可以斷言商朝是奴隸社會,西周是封建社會?!?/p>

范文瀾舉證西周反對殉葬的史實:“經書記載殉葬事,《詩經·秦風》有一條,《左傳》有兩條,《禮記》有兩條,都是認為‘非禮’而予以反對?!绻吃嵩谥艹且环N制度,死者不必提出要求,兒子也決不敢反對制度?!鬃訉Vv周禮,連俑都反對,足見周朝廢除了用人殉葬制度。”郭沫若反駁:“有反對人殉制的這些少數的例子存在,倒正足以證明人殉制在當時還有很大的束縛力量?!边M一步申論:如果我們能說“春秋時代有以人殉為‘非禮’者,故周朝沒有人殉制度”,那么我們也可以仿照著這樣說“美國的共產黨員反對資本主義,反對帝國主義,故美國向來沒有資本主義制度,或美國已經廢除了帝國主義”,“我們可以這樣說嗎?當然不可以”。由此,郭氏評論:“范先生的論斷,我覺得不很妥當,那是有點近于‘以意識決定存在’了。”

郭沫若在《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一文“補記——關于‘生產工具’的說明”部分,直接挑明“范先生的文章中有特別要我‘考慮’的一小段”,所以他先從《十批判書》征引一段文字,特意提示讀者,范氏“雖然沒有指出我的姓名,但毫無疑問指的是我,因為‘重要生產工具,以農業(yè)而言便是土地’是由拙作中摘引出來的”。1952年郭氏出版的《奴隸制時代》收錄此文,但刪去了有“火氣”的“補記”,可見他顧及同道的感受,有意減弱論戰(zhàn)的色彩。

對于郭沫若的公開應戰(zhàn),范文瀾為了避免引起“其他枝節(jié)”,沒有與之正面交鋒。范氏指導助手榮孟源寫《周代殉葬問題》一文,從地下發(fā)掘、古籍記載、俑、用人為祭牲四方面逐條反駁郭氏《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所提出周代存在人殉制度的證據。榮文沒有挑明針對郭,但若比對郭榮兩文,則會發(fā)現存在明顯的對話。郭文說:“考古學者所發(fā)掘的‘周墓’并不是周代帝王的墓……今天西周帝王的墓一直沒有發(fā)現過,假使將來發(fā)現了,同樣驚人的情形是可能出土的,我們今天還不能斷定它絕對不會有?!睒s文應:“周王墓葬,雖然尚未發(fā)掘,無從推斷一定沒有殉葬,也無從推斷一定有殉葬。但周初因為防止殷之頑民叛變,才封康叔于衛(wèi),為五侯之長,衛(wèi)國的各種制度,應該可以代表周代。”郭文說:“周代的殉葬情形,《墨子·節(jié)葬》篇里有幾句話說得很扼要……這確是一項很重要的資料,這就證明在戰(zhàn)國初年都還有這樣殘酷的殺殉制度存在。”榮文應:“《墨子·節(jié)葬》說:……只據這一句話來說,好像春秋戰(zhàn)國時期,殉葬制度確實普遍地存在著??墒亲x全篇文章,就不能這樣了解?!熳託⒀场瘲l不是指的周代,而是指的古代,所謂‘女樂’不是指的人,而是指的樂器。”

《周代殉葬問題》一文雖署名榮孟源,但完全代表范文瀾的觀點。如榮文謂“殷周兩代前后相連,而殉葬制度就有這樣大的變革,這是什么緣故呢?是不是因為社會經濟基礎發(fā)生了變化,從而影響到上層建筑也發(fā)生變化?”“發(fā)掘了一百五六十座周墓,僅僅發(fā)見三座墓中共有六個殉葬人”,若對比前引范文,不僅觀點,甚至連文字都與范文相同或相近?!吨艽吃釂栴}》發(fā)表于《新建設》1951年第4卷第6期,同期有郭沫若《墨家節(jié)葬不非殉》,這不是巧合?!缎陆ㄔO》編輯部了解榮文針對郭,故把該文發(fā)給郭氏征求意見。郭氏讀后承認“榮文關于殉葬問題匯集了材料是可取的,雖然解釋上有些問題”,于是他撰文就榮文解讀《墨子·節(jié)葬》篇一處提出不同看法,如“《墨子·節(jié)葬》篇這幾句話,有的朋友認為,所指的不是周代”,“有的朋友也說,沒有包含著人。其實‘女樂’所指的就是人了”。郭氏此文雖沒有點名,但所對話者其實是榮氏。

郭沫若雖寫了《墨家節(jié)葬不非殉》,但他避重就輕,對榮文似無更多反駁的余地,畢竟對周代殉葬情況了解不詳,于是繼續(xù)向郭寶鈞請教,為此他們面談過兩次。1951年8月24日,郭寶鈞又以書面回復郭:“殷代殉人情形,前經函陳。周代情形,因搜集材料不多,尚無可供參考者,只前在濬縣辛村發(fā)掘,得西周墓葬八十二;汲縣山彪鎮(zhèn)發(fā)掘,得戰(zhàn)國墓葬九;輝縣琉璃閣發(fā)掘,得戰(zhàn)國墓葬六十四,合共不過百五十五墓,遇殉者六人,且都出諸侯階級墓葬里。”此信發(fā)表于1951年9月1日《光明日報》,被郭收在《奴隸制時代》,但它并沒有為郭氏主張周代存在人殉制度提供力證,反而有利于西周封建論者。

不過,郭氏的反駁對范文瀾仍有作用。1953年版《簡編》修訂本原有一段文字:

其他如奴隸制度,被周朝基本上廢除了(主要是釋放農業(yè)奴隸為農奴),國王和貴族死后用人殉葬制,用人作祭品制,都被周看作非禮而廢除了。

范之所以作出該判斷,正是基于郭寶鈞告知他周代殉葬的狀況。經過郭沫若的批駁,范最初以有人主張殉人“非禮”推論周代廢除了奴隸制度,后來他或感不妥,1955年版《簡編》修訂本將上引文字改為:

周朝廢除商朝的用人殉葬制和用人作祭品制,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在奴隸社會里,奴隸被當作牲畜一樣來屠殺,周朝廢除這種制度,表示人和牲畜有區(qū)別了。

范雖保留了周朝廢除人殉制度這一結論,但與1953年版《簡編》修訂本相比,有兩處退卻:其一,不再說周朝基本廢除了奴隸制度;其二,不再以“非禮”論述判斷人殉制度的有無。

三、隔空對話:《初期封建社會始于西周》

1954年范文瀾發(fā)表長文《關于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問題》,其中第六小節(jié)《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預設的對話者主要仍是郭沫若。范氏在此近乎把《關于〈中國通史簡編〉》復述了一遍:

西周為什么是封建社會?我想先把商周兩個朝代作一比較。商朝社會里階級極顯著的存在著,這是斷定商朝決非原始公社的有力證據。貴族死后要用大量財寶和大批的人殉葬;每年祭祀,還要殺若干人同牲畜一樣作祭品。至于周朝則截然不同。祭祀不用人;考古工作者發(fā)掘了一百五六十個西周東周的墓葬,僅僅發(fā)現三個墓葬里共有六個殉葬人。商與周是前后接連的朝代,但當作國家最大的典禮和在精神生活上含有第一等意義即所謂孝道的祭禮與葬禮卻有這樣的不同。這是什么緣故呢?因為商周有不同的經濟基礎,所以有不同的上層建筑。

從范文的進一步論證來看,有些論述是針對郭氏的。關于人殉問題,范氏以榮孟源的名義作了答復,而關于《詩經》問題,他在《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和《修訂本中國通史簡編第一編再版說明》作了隔空回應。范解《詩經》多采毛亨、鄭玄之說,謂“從來無人懷疑”,但郭認為《詩經》經過先秦儒家的刪改和琢磨,引用時必須經過嚴密的批判。郭不同意范對《詩經》的解釋,尤其指出“我取其陳,食我農人”引自《小雅·甫田》篇,“曾孫來止,以其婦子”等句同見《甫田》篇與《大田》篇,這兩篇詩不屬于“西周初年”的作品。在郭氏看來,范的《詩經》解釋,是“全部肯定與隨意解釋”,“很難令人同意的”,所以他用教諭口吻說:“批判要嚴密,解釋要謹慎,這是歷史唯物主義者對于《詩經》乃至一般史料所必備的基本態(tài)度?!?/p>

對于郭沫若的批評,范文瀾在給陶大鏞信中辯解:“我說《周頌》是西周初年詩,無人懷疑過,不是說其他的詩,也沒有說大小《雅》是西周初年詩。”但如細看范文,他最初是如下表述:

西周初年,天子慰勞農夫給陳米飯吃(“我取其陳,食我農夫”又“曾孫來止,以其婦子,馌彼南畝”)。這里說的黍米飯,當然是農夫自備。

范經過一番論證之后,得出結論:“以上所舉西周材料,都是從從來無人懷疑的《詩經》里取來的,除非有充足證據證明那些材料出后人偽造,否則就應該承認西周初年已開始了封建社會?!狈端^“沒有說大小《雅》是西周初年詩”之說與他的文章所述自相沖突,郭氏并沒有誤讀范文。事實上,郭的批評對范是有作用的。1953年版《簡編》修訂本舉證上引《小雅》兩句話,不再刻意強調是“西周初年”的史事,并說明“《周頌》是西周初期的詩篇,《小雅》也是西周人所作”。此外,郭指出范文所引“食我農夫”有誤,應為“食我農人”,1953年《簡編》修訂本也接受了郭的指正。

1944年郭氏《由周代農事詩論到周代社會》和《自我批判》,均認為《毛詩》“差不多全不可靠”,“從時代來講,《周頌》里面有幾首詩最早,確是周初的東西?!缎⊙拧防锩娴膸灼^遲,有的當遲到東遷以后。《七月》最遲,確實是春秋中葉以后的作品”。1953年版《簡編》修訂本批評“把《七月》篇說成西周中葉或春秋中葉以后的詩篇,是缺乏根據的臆說?!镀咴隆菲獞鐫h經師所說,是西周初年人追述周先公時農事,那時候周社會正經歷著奴隸制階段”。如果聯系郭說,被范氏斥為“臆說”者正是郭沫若。1955年《簡編》修訂本上引文字有所改動,刪去“臆說”二字,語氣平和不少,并在“奴隸制階段”前添加限定詞“不發(fā)展的”?!逗喚帯沸抻啽镜谝痪帯霸侔嬲f明”強調《七月》篇記載當時農夫衣食仰給于周君,沒有自己的經濟,定為西周人追述周先公居豳時詩,“我認為也是可以的”。這正是對此前不少學者包括郭氏批評的回應?!蛾P于周代社會的商討》說:“《小雅·大田》篇也是王朝田官們做的詩,而不是農夫們做的。(凡是大小《雅》里的詩都是采自貴族階層的。)所以,那詩中的‘我’字都是田官自指,而不是指農民?!狈段膽骸笆遣皇强梢哉f,《周頌》《小雅》所說不一定可信呢?這也是不對的?!绻f《周頌》《小雅》作者是屬于統治階級的人,所以他們說的話不可信。這也不一定?!狈妒险J為詩義和訓詁是有所本的,不能輕易改變,不點名批評郭的詩解“僅僅因舊說不合己意,輕率地別立新說”。1954年版《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原有下引文字:

還有一種做法是名為翻譯詩篇,實際是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創(chuàng)作”了若干篇新詩。用自己的“創(chuàng)作”來證明自己的主觀愿望的完全可通,這種做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郭氏《由周代農事詩論到周代社會》正是范氏批評的“翻譯詩篇”的做法?;蛞蛑赶蜻^于直白,1955年版《簡編》修訂本刪掉了上引文字。

郭氏《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說:“文獻上的材料是絕對不夠的,必須仰仗于地下發(fā)掘?!袊牡叵掳l(fā)掘,還僅在萌芽狀態(tài)……一時還得不到結論,我看倒無須乎著急,只要證據充分了,‘中國歷史的極大光榮事件’是永遠存在著,不會被湮沒的?!狈段膽骸笆遣皇强梢哉f,西周史料留存不多,需要等待地下發(fā)掘出新材料才能作證明呢?我想,等待地下發(fā)掘當然可以,不過,以發(fā)見的西周器物數量不算少了,從這些銅器銘文看來,奴隸是有的,但并不能證明西周是奴隸社會,反之,有些銘文卻足以證明封建關系的確實存在?!诘叵掳l(fā)掘得到確實可靠的相反材料以前,我們只能依據已有的典籍與器物銘文作出以上的論斷?!彪p方“你來我往”的交鋒畫面隱約可見。

郭沫若一直熱衷于討論生產工具,尤其是鐵器,《自我批判》認為鐵的使用成為“春秋戰(zhàn)國時代是古代社會的轉扭點的‘鐵的證據’”。對此,范很不以為然,1951年他提出:“至于生產工具制作的變化,在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上,不一定是決定性的。”所以他對郭氏斤斤于生產工具頗為不滿,批評“一味企圖用一塊鐵、一把犁、一頭牛來解決古代歷史問題,真是太簡單太機械了”。郭著《奴隸制時代》仍強調“鐵的作為耕器而使用,出現在周室東遷前后,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農業(yè)的生產力,逐漸促進了井田制的崩潰,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隸制的崩潰”。1954年版《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在《關于〈中國通史簡編〉》基礎上增補說:“奴隸制度的轉化,不在于出現什么新的生產工具而在于奴隸對奴隸主進行斗爭,迫使奴隸主不得不變換完全所有制為不完全的所有制,而生產力也就在這個變換中發(fā)展起來?!?955年版批判工具論得到進一步充實、完善,一方面肯定“封建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則必須依靠制鐵技術的進步”,同時又強調“生產工具必須與作為基本生產力的勞動群眾結合起來,如果不適當地過度強調生產工具,這就難免把歷史描繪成為沒有人參加的(或者說沒有人的能動性的)各種經濟過程的平穩(wěn)的自行發(fā)展,把歷史唯物主義改變成為經濟唯物主義,而生動活潑的人類歷史可以用幾個公式造成了”。

然而,1956年郭沫若還在《人民日報》發(fā)表《希望有更多的古代鐵器出土——關于古代分期問題的一個關鍵》,堅持鐵器的有無是判定奴隸制和封建制界限的“鐵證”。與此同步,范文瀾則繼續(xù)加強批評鐵器論的力度。1955年版《初期封建社會開始于西周》增引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一章的觀點——由野蠻轉入文明是從鐵礦熔煉開始,范文瀾一開始沒有評論,但到1964年版則添加了一句“這在歐洲歷史上是如此,在中國歷史上卻還沒有證明”,且批評道:“在封建社會初期,鐵制農具很貧乏,經過二百年,鐵器才開始有廣泛的使用,鐵器論將怎樣解釋這種現象呢?可見封建制的發(fā)生自有原因,主要是由于階級斗爭的推動,生產力得以前進,銅器和鐵器,固然不必過于拘泥,甚至使用殘存的石器,也不妨礙封建制的發(fā)生。”推究封建制的發(fā)生,“首先應從剝削形式的變更上也就是從階級斗爭的效果上著眼。又可見鐵的作用,既不決定原始公社制與奴隸制的交替問題(決定于金屬工具),也不決定奴隸制與封建制的交替問題”。范文瀾批評鐵器論者,靶點不見得僅有郭沫若,因為當年參與古史分期問題討論的學者有不少特別強調鐵的作用,但郭無疑是最具代表者。

自從1951年范文瀾向郭沫若隔空喊話西周是奴隸社會“似乎是值得考慮的”之后,雙方多次往復論辯,且摻雜個人情緒。郭反駁范文一再出現“須得加以考慮”“那是值得考慮的”“更是值得考慮的”“那恐怕才是‘值得考慮’的”,范文瀾的回應也用“這是應該慎重考慮的”“需要慎重考慮的理由就是如此”,事后雙方又刪改敏感文字,兩人論辯的情形益躍然紙上。

四、“各表一枝”:涼山彝族社會性質

范郭對西周社會性質的認識分歧,延伸到1950年代對涼山彝族社會性質的討論。古史研究者注意民族志性質的資料,以之印證中國古史問題,應受郭著《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的啟發(fā)。郭氏較早受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摩爾根《古代社會》的影響,在研究中國古代社會時,除了注重地下發(fā)掘,也留心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文獻。1930年前后,國內民族調查數據不多,郭氏所知有限,但從《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中仍能發(fā)現他探討古史問題常舉證彝族。例如,一般被支配階級的民眾或奴隸專稱“黎”“黔”,郭氏推論中國古代原住民是馬來人和四川彝族的祖先,因為馬來人和彝族都是棕黑色的,“倮羅在四川又稱為黑骨頭”,但當時他還沒有想到用彝族社會印證西周社會性質。1944年《由周代農事詩論到周代社會》始引征1935年4月《中國西部科學院特刊》第1號《四川省雷馬峨屏調查記》有關彝族的七段敘述,認為“這樣的社會是奴隸制,自然毫無問題,然而已經有土田的分割了!假使有土田的分割即當認為封建制,那么倮羅社會也可以說是封建制嗎?這是怎么也說不通的事。……這些落后兄弟民族的現狀正不失為解決中國古代社會的關鍵。了解得這些情形,回頭再去讀殷周時代的典籍,有好些曖昧的地方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稍后,郭氏《自我批判》再次舉證彝族,說明西周乃奴隸社會,他說:“我們?yōu)榱艘蟮盟谋緛砻婺?,最捷的途徑是從今天還停留在原始階段中的氏族社會里去找資料。在我國這種后進的兄弟民族是很多的,如像倮羅人,那毫無疑問是還停留在初期的奴隸制階段的?!?/p>

郭氏此時以彝族社會為例,推論西周社會性質,或與范著有關。其實,范文瀾較早注意到民族材料對于古史研究的價值,《簡編》敘述到傳說黃帝后裔有少皞、顓頊、帝嚳諸帝,“他們究竟作些什么事業(yè),古史傳述幾乎全不可信。試取其他落后種族的記載,作遠古歷史的參考,倒可約略想見當時的情況”。范氏舉《三國志》記載的烏桓習俗,印證中國古帝名號流傳,“大概也像烏桓祭先世勇健有功業(yè)的大人一樣”。當寫到“周初生產方式”,范認為周初已開始踏上封建社會的階段,即土地分為公田與私田,公田的收獲完全繳納給地主,私田的收獲為耕者自有。但這并不是說,周已完全廢棄奴隸生產,只是說封建成分超過了奴隸成分。為了說明西周社會性質,范文瀾舉證:

南宋洪邁《容齋四筆》說,猺人男丁從酋長領得耕地,不納租稅,止服勞役。有罪受酋長裁判。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說,苗人酋長稱為主戶。主戶計口授田給苗民,稱為田子或田丁。領得的田,不許典賣。此外俘虜或買得人口,男女相配,給田耕種,稱為家奴。農奴與奴隸并存,農奴數量比奴隸多,周初社會,大概也是這樣。

1953年版《簡編》修訂本保留上引例證,將“農奴與奴隸并存,農奴數量比奴隸多,周初社會,大概也是這樣”一句改為“周國的封建制度,也許比洪、范二氏所記要高一些,但也不會高得太多,顯著的發(fā)展是在武王克商以后”。范之所以想到以苗人作旁證,或從郭著《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得到暗示,而后又反哺于郭氏。《簡編》曾以《中國歷史講座》為題連載于重慶《群眾》,上引苗人例證出現在《群眾》第9卷第11期(1944年6月15日),郭氏可能看到范著,遂仿范氏的論證思路,積極尋找同類證據,以支持西周奴隸說。

郭沫若非常重視彝族社會對古史研究的價值,1950年在北大演講“中國奴隸社會”,第三次舉證涼山彝族,重申“根據這個原始的奴隸社會,很可藉以了解殷周的社會結構”。1951年7月,他在與王毓銓商榷的文章中第四次舉彝族社會的管家娃子,證明西周生產者是奴隸不是農奴。1950年代,涼山彝族地區(qū)在民主改革以前的社會性質,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學界有所分歧。1952年8月15日,胡慶鈞給郭氏寄去《大涼山彝族社會》一稿。郭氏閱讀之后,于當月25日熱情回信,斷定彝族社會處在“奴隸社會的前期階段”,與他在《自我批判》中的觀點一致。借《奴隸制時代》改版之際,1953年10月20日,郭寫了《改版書后》,根據胡慶鈞涼山彝族調查報告,“扼要地敘述一些,補正我書中的不足和不明確的地方,以供讀者參考”。概述彝族社會情況之后,郭的結論是:

白彝中比較享有自由的“曲諾”,他們的性質雖然有點類似農奴,甚至有的類似地主,但即使成為頭人或“跟腿”,也不外是可以屠殺,可以販賣的奴隸而已。白彝頭人,如果聽其自然發(fā)展,便可以成為外服的異姓諸侯。白彝“跟腿”,如果聽其自然發(fā)展,便可以成為內服的王朝卿士。西周的社會制度,比起彝族社會的情形來自然進步得多,但在基本上似乎并沒有什么兩樣。

如聯系之前范文瀾說“周初社會,大概也是這樣”,“要高一些,但也不會高得太多”,都是封建社會,那么郭的論述似有針鋒相對的意圖。郭氏對胡的彝族研究興趣濃厚,明白彝族社會性質若能證成奴隸制,則可有力支援西周奴隸說,如同他關心郭寶鈞所提供的殷周殉葬的史實一樣。

郭沫若懂得闡明彝族或其他兄弟民族的社會情況,對“探討我國的古代史上會給我們以極大的幫助”,范文瀾也深知其中的利害。胡慶鈞于1952年下半年第二次上涼山調查,回北京后從清華大學調入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研究所)。據胡慶鈞回憶,1953年中央民委辦公廳主任楊靜仁準備前往涼山對彝族社會定性,行前征求了部分學者的意見,他先找了范文瀾,范的觀點是1949年前涼山彝族處在封建農奴制的最前期,而胡的觀點是奴隸制。1956年2月19日,胡慶鈞在給郭氏的信中透露,他的彝族調查報告曾爭取內部出版,但作為他領導的范文瀾“表示須通過民委,不愿直接推薦,而民委又不能代為推薦,故未能如愿”。此事或發(fā)生在1953年前后。到了1956年,胡氏認為“現在的情況又和以前不同了,隨著農業(yè)社會主義革命高潮的到來,要求各項工作迎頭趕上,少數民族研究也不能例外。若干少數民族地區(qū)已進行社會改革,大涼山彝區(qū)社會改革也即將進行,理論研究已不能長久落后于實際發(fā)展的后面了。聽說民委領導上已開始考慮少數民族的研究報告可以公開的問題,我也極愿爭取這個報告的公開出版”,于是他向郭氏求助,希望科學院與民委溝通,明確其調查報告是否能公開出版。同時,胡也向郭通報了調查報告雖暫時不能公開出版,但先行以“大涼山彝族社會概況”為題在中央民族學院集刊內部刊行,特向郭說明:

這些材料的本身對于彝族社會性質是具有很大的說服力的,但是翦先生當時為了避免爭論,不愿肯定彝族社會的性質,因此連“奴隸”的字眼都被刪去。

翦伯贊主張西周封建論,與范文瀾一致,故有刪字之舉并不奇怪。胡還向郭抱怨在近代史研究所“時常感到沒有具體領導缺乏充分支持的痛苦”,此處“具體領導”指的是范文瀾。對于胡的調查報告既不能公開出版,又不能內部出版,加之范翦的上述做法,郭氏對此或有想法。1956年2月25日,郭氏將胡信轉交劉大年,謂“請你看看這封信,是否可以征求范老的意見,同意他所寫的報告,作為內部出版物以供參考”。但胡著沒有得到范的認可,作為“內部出版物”出版事宜自然就沒有達成。

1956年范文瀾在一次學術會議上與胡慶鈞有過一次正面商量。胡先作大涼山彝族社會性質的報告,翌日范作了“大涼山地區(qū)彝族社會性質的商討”的發(fā)言,論及:(一)彝族的階級,(二)社會發(fā)展方向及階級關系,(三)生產力、生產關系、上層建筑,(四)國家與法律、前期與后期,(五)對彝族社會的估計,(六)試提一些意見。范氏依據胡報告中的材料和問題,作如下判斷:

胡慶鈞同志在大涼山彝族居住區(qū)做了相當仔細的調查工作,收集材料很豐富,并且也做了初步的研究工作,得出一些假設性的結論。……要把調查工作做得圓滿無缺,必須具備著若干必要的條件;而胡慶鈞同志在大涼山工作的時候,某些情況使他無法作更深入的調查,這就限制著材料的準確性。昨天胡慶鈞同志作報告,因時間不夠充分,只能提供若干認為最重要的材料,雖然這些材料把各個方面都說到了,而且確是很重要,不過,根據這些材料我們企圖得出一個可靠的結論來,還是困難的。

范認為胡的結論只是假設性的,并不可靠。他根據斯大林《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對奴隸制和封建制的規(guī)定,分析胡氏所提供的史實,得出彝族社會既處在奴隸制,又存在封建制,不過后者比前者數量大得多,處在統治地位,支配著彝族社會。范估計:“彝族社會大部分已經進入封建社會前期的最前期,小部分還停留在奴隸社會后期的最后期。由于奴隸主這個衰朽力量的強烈阻撓,階級斗爭受各種條件的限制,被壓抑不能展開,因而形成在奴隸制統治下的極原始的封建社會。”

范文瀾對胡慶鈞的冷,與他對另一位研究彝族的學者劉堯漢的熱,適成鮮明對比。1955年5月,劉堯漢完成《一個彝族地區(qū)底社會經濟結構在明清兩代迄解放前的發(fā)展過程——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之一例》,將手稿寄請范審閱。1956年5月24日,范文瀾在《光明日報》發(fā)表一篇激贊的文字《介紹一篇待字閨中的稿件》,他說:

我們研究古代社會發(fā)展的歷史,總喜歡在畫像上和《書經》《詩經》等等中國的名門老太婆或者和希臘羅馬等等外國的貴族老太婆打交道,對眼前還活著的山野妙齡女郎就未免有些目不邪視,冷淡無情。事實上和死了的老太婆打交道,很難得出新的結果,和妙齡女郎打交道卻可以從諸佛菩薩的種種清規(guī)戒律里解脫出來,前途大有可為。劉堯漢先生的文稿,我看就是許多妙齡女郎之一,我愿意替她介紹一下。

范文瀾與劉堯漢的學術觀點一致,故愿意為學界推介,但與胡慶鈞相異,他不僅“不愿直接推薦”,即便郭沫若出面干預也不讓步。范撰文為劉堯漢高調背書的舉動,似有意效仿郭在《奴隸制時代》改版向學界積極推介胡慶鈞的做法,表明他的學術觀點沒有變,與郭的學術分歧不僅在西周史,也延展至彝族社會。

結 語

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家內部長期爭論古史分期尤其是西周社會性質問題。1930-1940年代,以郭沫若與呂振羽、翦伯贊的論辯為主,《自我批判》的主要對話者是呂翦。進入1950年代,范氏借修訂《簡編》之機,系統論證西周封建論,成為繼呂翦之后最著名的西周封建論者。郭氏從《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十批判書》到《奴隸制時代》,其觀點雖略有調整,但從未改變西周奴隸說。當時,古史分期問題的討論以范郭為領航者,借助《簡編》修訂本、《十批判書》《奴隸制時代》的多次訂正再版,吸引了大量學者參與辯論,成為史學界五朵金花之一。范郭與其他論者構成了一張交錯的“對話網”,而“話頭”多由范郭二氏提出,他們在各自的理論架構內發(fā)展出一批支持者,遂在史學界形成圍繞某一主題展開大論辯的運作模式。

范與郭的學術商量,雙方均存“成見”,難以“虛心”正視對手所提出的問題,一味尋找對自身有利的證據,排斥不利的史料和觀點。郭寶鈞提出殷代殉葬的史實,郭沫若歡欣鼓舞,因為它可以印證殷代奴隸說,但當郭寶鈞主張殷與周兩代殉葬之風有別,郭沫若態(tài)度即變,因為此說與他所堅持的殷與周兩代同為奴隸社會的觀點相沖突,反而會被西周封建論者利用。范文瀾就拿郭寶鈞講殷周殉葬的差異,作為判斷殷代為奴隸社會而西周為封建社會的“一點最簡單的理由”。但是,以人殉的多寡來判斷社會性質遭遇諸多批評,最后范氏放棄了這項證據,但對西周封建論仍堅信不疑。同樣的,范文瀾對彝族研究者胡慶鈞、劉堯漢兩人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也是因學術觀點有別所致。范郭皆深陷事先預設的理論藩籬,極力證成各自的學說。范氏相信判斷一個社會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不僅僅在于鐵的有無,同時要注意階級斗爭導致生產關系的變化;郭氏著迷于發(fā)現鐵器痕跡,認為西周還沒有出現鐵制生產工具,因此不可能引起生產力的巨大變革,從而不能產生封建社會。他們分別從兩條不同的路徑出發(fā),論證西周社會性質,導致彼此無法說服對方。

從范與郭的論辯史實來看,范氏扮演著主動的挑戰(zhàn)者角色,1940年的《關于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公開與郭商榷,1951年《關于〈中國通史簡編〉》又不點名批判郭。相反的,郭氏倒是被動的應戰(zhàn)者,《十批判書》因同道的批評而寫,《奴隸制時代》也是因應學術界包括范文瀾在內的各種批評而發(fā)表的長短不一的論文集結。范雖是論爭的發(fā)起者,但論辯中時常因郭的反駁而悄然修整論述,盡量減少破綻,完善論證,算是其“通達”的表現之一。不過范的核心觀點始終未變;郭氏因《自我批判》獲得了忠實學問、勇于自責的美譽,但事實上他很少接受批評者的意見。范郭論辯雖不盡是純學術的商榷,意氣之爭間或有之,但他們都高度克制,顧慮對手的感受,事后默默地刪掉那些令人不快的文字,仍屬同一陣營內的“爭鳴”性質。